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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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政策:
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其他应当减免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监督电话:0373-202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