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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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隐瞒继承人的存在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5875次

      李某的父亲去世,李某和母亲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笔录作完后,公证员故意问李母:“你的女儿在哪里发财啊?”母亲的回答让人惊讶——“在北京呀”。因户籍机关的电子档案及死者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中均显示李父仅有李某的母亲、李某及弟弟为一顺序继承人,在外地的弟弟已作《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所以李父遗留的存款就该由李某和母亲二人共同继承。现在又出现了一个女儿,那李某的“损失”可不小,李某坚持称没有女娣妹,母亲也顺着李某改口说没有女儿。


      公证员在了解实情后,向当事人详细解说了国家相关法律和隐瞒实情的法律后果。


      在《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② 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③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允许其严格依据事实重新提供证据材料,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公证手续。


本案例源自:江西省宜丰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