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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理念
崇法尚信守正求真
豫新公证处
近日,当事人吕女士来我处称其母亲去世,她是独生子女,想要继承母亲名下的房产。公证员李潇晓接待了吕女士,在与吕女士交谈的过程中得知其父亲已去世多年,房产系其母亲单独所有,其外公先于其母亲去世,外婆仍健在。
公证员李潇晓耐心的向吕女士讲解了我国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除了她以外,其外婆也具有继承其母亲遗产的权利。吕女士表示其外婆愿意放弃,但常年居住在外地。公证员李潇晓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与吕女士的外婆进行了沟通,确定了其真实意愿,但鉴于吕女士外婆年事已高,建议在经常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在办理过程中,我处可以予以协助。随后,经过我处的积极协助,吕女士外婆顺利在居住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本人在我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顺利的将其母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锦旗不仅仅代表当事人的心意,更是对公证处认真高效工作的认可。
独生子女是否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
这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法律面前未必如此!
以下五种情形
独生子女就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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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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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过世时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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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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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独生子女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或者母亲先于姥姥姥爷去世的,那么爷爷奶奶是可以继承父亲的份额,姥姥姥爷可以继承母亲的份额,因此独生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了。
在公证实务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是因为老人年龄较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导致公证手续无法进行;有时是舅舅、姨、叔叔或姑姑出面阻拦姥姥姥爷、爷爷奶奶来放弃办理继承。其实,此类纠纷可通过提前订立遗嘱来避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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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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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李四是一位独生子,父亲很早就过世了,母亲含辛茹苦地将他养育成人,可李四因为与母亲不合长期不回家,对母亲不闻不问,后来母亲过世,李四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发现,李四的母亲曾经办理过一份公证遗嘱,把自己名下的财产留给外甥女(李四的表妹)。原来,李四不在家的这些年里,都是外甥女跑前跑后照顾李四的母亲。
这份遗嘱实质上是遗赠,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单位所有,遗赠是要优于法定继承的。
需要提醒李四表妹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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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又再婚
第五种:夫妻生前有负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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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又再婚的情形。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是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母或者继父都是有继承权的。
第五种情形:夫妻生前有负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